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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政策依据
1、《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养老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》(沪劳保养发[1998]57号)
2、《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》(沪人[1995]165号)
3、《关于印发<宝山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实行养老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意见>的通知》(沪浦劳人[1999]105号)
二、适用范围和对象
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之后仍在机关(团体)事业单位工作尚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非在编人员,且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和确系失业的。
三、申报材料
1、 编办批件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;
2、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用工合同(一式二份);
3、 上海市非在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用手册;
4、 上海市招聘非在编聘用合同人员名册;
5、 被聘人员身份证复印件;
6、 被聘人员当前失业证书(劳动手册、失业证);
7、 机关(团体)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情况表。
四、办理程序
1、 宝山区所属机关(团体)事业单位携上述材料向宝山区人才服务中心申请人事代理;
2、 经“中心”审核后,签订人事代理合同,单位为非在编人员办理用工手续;
3、 非在编人员的人事档案送达“中心”,由“中心”统一保管;
用人单位应按本市企业养老、医疗、失业保险的规定,向“中心”申报非在编人员的社会保险,由“中心”提供结算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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